广州拟修改部分行政强制规定 扣押财物或成历史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报道:13日,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就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陈小清介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需要修改、废止的,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为此,市人大相关部门开展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工作。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扣押财物”或成为历史
报告称,部分法规设定了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予删除。
陈小清表示,《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如果上位法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广州市部分法规的内容违反了这一规定,应予删除。
比如,《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设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规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本法规设定的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予删除。据此,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中的行政强制规定。
拒服兵役,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
报告称,部分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也应予修改或删除。
据透露,《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据此,如果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不一致。
比如,《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义务服兵役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传唤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格检查。这一规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本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和实施主体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建议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机关或无权强制执行处罚
此外,部分法规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或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指引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予修改或删除。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依据上位法作出指引性规定。
陈小清说,《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国家目前尚无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的处罚规定,但未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建议删除该条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保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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