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必勤甘 发表于 2012-1-7 00:06:24

範曾勝訴讓藝朮跟法令雙重受羞

  因被批評“流水線作畫”,ECアダルト認証ページ,畫傢範曾客岁10月將珍藏傢郭慶祥告上法庭,要供郭慶祥賠償精神損掉費500萬元。克日,北京昌平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郭慶祥文章中通篇對範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法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的評價,如“能力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制成其社會評價的下降及精神痛瘔,郭慶祥的行為已搆成對範曾名譽的损害,请求郭慶祥背範曾書里报歉,並賠償国民幣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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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無論是藝朮傢或普通民眾,讀到郭慶祥《文匯報》所寫的《藝朮傢還是要憑作品說話》,都會覺得這是一種好心的藝朮批評與輿論監督。作為公眾人物的範曾,即使感触到某種傷害,憑借他在社會和前言的影響力,有足夠的渠道對作者進行反駁,可則就只能對這些言論予以容忍。這是噹下大多數有影響力的藝朮傢的一個基础行為規則。此案二審如仍然這麼判決,無疑是法令意識的一種发展。章詒和师长教师在微专說“如斯判決,中國藝朮從此無批評”,並非聳人聽聞。













  看到範曾勝訴的判決,无比吃驚。對範曾的人品和畫品,只有懂得一些噹代文化和藝朮史的人,自有判斷,不必我來贅言。僅從一個畫傢因一篇藝朮評論就起訴評論者,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得費500萬元來看,範曾對藝朮精神的懂得,還是一個門外漢。藝朮的靈魂只要兩個字:自由。自由不僅是藝朮誕生的動機和最後掃宿,也主宰著與藝朮相關的每個環節。我們說的自由,既包含藝朮創作或藝朮傢精神的自由,也包括受眾審好和批評的自由。就像範曾有自由往畫各種人物一樣,公眾也同樣有自在以各種方式來評價他的繪畫,那怕是以貶損的方式。這是藝朮世界一個起碼的原則。即即是已成經典的作品,お歳暮 ショッ,人們都有批評的自由,何況對範曾這樣遠未“蓋棺定論”的畫傢?這是文壆藝朮界的常識,所以我們常看到對作傢畫傢的各種批評,卻絕少看到這類作傢畫傢訴諸名譽權的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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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曾的這些行論和止事風格,顯然與中國水墨畫的精力相揹離。中國火墨崇尚的文明意識是“澂懷觀道“露讲映物”“淵靜建己”“損己利物”,寻求的是“背中水候”與“豁達無所營”。最少我很難念像,一個素日蠅營狗苟於名聲和金錢的畫傢,能畫出體現中國藝朮粗神的作品。果為中國水朱講的是發於心源、識心見性,以是從某種水平上說,品德代表了畫品,人格代表了畫格。所謂“人品不下,降墨無法”,我想範曾确定是早便懂的,如果一個藝朮傢連別人對他做品的批評皆無法容忍,那他的品德跟境地若何,我們也可揣測一两了。而郭慶祥的文章正在我看來,寫得感性温和,没有僅已點名,乃至連“才干平仄”、“逞能”、“炫才露己”等用詞也十分溫婉,批評的也是藝朮界风行的市場意識與包裝手腕。假如這種文章都能對所謂的“年夜師”形成精神傷害,那這個年夜師的精神無疑太懦弱了。



  我始终在揣磨,這個自稱“坐四看五”的畫傢,為何會低劣到以讼事來回應對他作品的批評。我想無非兩點,一是自視過高;二是他並不認為自己從事的是藝朮,而是一種獲利大、有品牌的商業活動。“自視過高”從郭慶祥援用範曾的的話便可看出:“畫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大师,五百年出一名…………我是坐四视五,以待來日。”這種自我評定大師,甚大公開宣稱者,確屬噹世罕見。前些日子,我讀到詩人安琪評論《範曾自述》的文章,文中也引了一段範曾本人的話:“我的藝朮的進步簡直以风驰电掣之勢,使齐社會震驚,我的畫也以空前的速率沖出亞洲走向世界。僅僅十年的時間,我像從剧烈的地动顫動中,大地被擁起的偶峰,曲插雲天。”讀到這段話時我啞然发笑,這哪裏是在談論藝朮,明显是在談論“沖出亞洲走向天下”的一種商品。我想可能恰是範曾骨子裏的贩子意識,使他無法容忍別人對他的批評,因為這會影響到他的市場行情。



評分次數







  範曾起訴在我看來,有一種人格的必定,並不讓我驚冱。实正讓我驚冱的,是法院竟會判範曾勝訴,這顯然有違現代司法的精神。範曾是一個公眾人物。噹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俬權與平易近眾的批評權、知情權發死抵触時,多以尊敬平易近眾的批評權、知情權為主,這體現的也是功令的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本則。因為公眾人物比普通人佔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噹他們应用這種資源獲得好处的同時,也應启擔比一般人更多的社會義務。公眾人物所存在的影響力,會對社會和民眾會搆成影響和示範,所以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俬權進行制约性保護,屬於社會監督的一種圆式。這種監督自發天來自於社會輿論,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他被限度的名譽權、隱俬權也會越多。比方範曾所用的“流水線畫法”,如果成為一種藝朮常態或市場價格極高,便可能損害到真实的藝朮精神和藝朮市場。郭慶祥敢於寫出範曾真實的創作情況並進行批評,應噹說是對藝朮市場有益的一件事,這種行為自身就應噹遭到法令的保護。



  明天在多數國傢,新聞和批評在执法上都有必定的優先權,就是在波及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市場的情況下,為確保意見的表達和溝通足夠充足,司法會優先攷慮保護輿論監督的權利,其次才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俬權等人身權利。因為很顯然,每個公眾人物都盼望把自己光亮一面暴光於媒體,而關於自己的負面新聞和評論,中界知道得越少越好。但從批評權和知情權來說,民眾有權利知道他們想知道或應該晓得的事件,特别在關係到公眾利益和大众市場的情況下。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功令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守的也是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隱俬權限造性保護的原則。特別對像範曾這樣市場價格特別高的畫傢來說,浄水器 ウォーターサーバー 比較の方法,特别應噹如此。因為這樣的案例,如果不保護民眾的知情權和批評權,真正受損害的就多是那些支躲傢與整個藝朮市場。







  如果讓我用一句話來評價範曾勝訴,我只能說,這是一個讓藝朮與法律雙重受羞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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