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术后引发性功能丧失 状告医院索赔12万
需要完整的夫妻生活;医生的失误让我生活有了缺憾,亚心网讯(通讯员 石水英)健全的人。要求赔偿这么多年来的精神损失。古某向法官哭诉。www.sz-sda.com瘊子7月3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官司历经了6年的审理和重审,终于有了结果,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主审法官说,5185182002年7月8日,古某的丈夫阿某因糖尿病入住新疆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过程中阿某出现腰腿疼痛症状,医生考虑其可能患有胚胎类肿瘤及神经源性肿瘤,于7月30日让其转至该院骨二科。8月6日,医师向古某告知手术存在风险,古某同意后在手术志愿书上签了字。次日,医生对阿某实施了椎管内肿瘤摘除术,并诊断为脊髓内囊性畸胎瘤。当天的手术很成功,10月21日阿某出院。之后阿某出现双下肢酸胀、麻木等症状,古某为此与医院发生争执。2003年10月、2004年7月,乌鲁木齐市医学会与自治区医学会分别对医院在治疗阿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分别为“诊断明确、治疗合理、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整个医疗活动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和“病人的现状与自身疾病有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对阿某的现有状况不承担责任”古某对两次医学鉴定均不服,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6日,法院指定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院方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但在手术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告知其本人的义务,使患者本人丧失了自由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鉴定患者为二级伤残。2006年9月,古某以治疗过程导致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高新区(新市区)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告知其本人的义务,使患者本人丧失了自由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判令医院赔偿古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诉讼请求,医院不服上诉。2009年7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医院按照患者损失的40%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1年12月,该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2012年3月,古某再次向法院提出1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讼。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性权力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个方面,阿某属于二级伤残,客观上严重影响其与妻子正常的性生活,使其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诊治患者疾病有一定的风险,院方在术前已向患者家属告知可能存在风险,患者家属应对术后可能出现的后果有预见性,且医院已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古某要求医院承担全部或部分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目前,古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亚心网),。www.vyb8.com伟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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