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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上海发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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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7: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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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1月2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房?上海新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中对本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作出了明确界定。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公布的这一份《细则》中还了解到,在申请廉租房的同时,不得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根据《细则》,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细则》指出,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夫妻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的规定,明确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同时将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隐瞒虚报将受处罚

  《细则》指出,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在昨天公布的新修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试行)》中还明确了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等具体问题。尤其在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方面明确;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上述情况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而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3年的人员不能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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