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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湖南湘潭特大团伙涉黑案一审 51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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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0: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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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沙9月24日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王永中、吴小平等51名被告的特大团伙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51人被判刑,其中,被告人王永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一审被判死刑。据了解,这是目前湘潭市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王永中在花石街上开了第一家茶楼“小不点”茶楼,2003年底到2005年上半年,吴小平与赵旺等合伙开了“香格里拉”茶馆,王永中等一方面利用茶楼大肆进行电游赌博和聚众赌博获利,一方面将这些地方变成组织成员聚集活动的据点。被告人王永中、吴小平逐渐建立起一个比较紧密,人数众多,层次分明,有内部规矩,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为了谋取暴利,该组织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不断插手、强揽、霸占花石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还通过开设地下赌场、帮人“了难”、敲诈勒索、贩卖毒品、非法拘禁逼债等方式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2010年9月1日,因纠纷被告人王永中纠集被告人赵旺、陈敏、胡孝祥等人持砍刀、铁管、汽车方向盘锁等凶器前往湘潭县花石镇兴合村韩家组王福云家,将村民胡运泉、程新民、王勇打成轻伤,其中,章迪钧和赵勇持汽车方向盘锁猛击王福云,章迪钧最后一记重击击中王福云头部。王福云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中、吴小平组织、领导,被告人吴富星等人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永中、吴小平的该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富星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永中、章迪钧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1人死亡;被告人楚江、徐锡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吴小平、陈敏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永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万元;被告人章迪钧犯参与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5项罪名,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吴小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吴富星等48人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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